单位股份改革算集资吗?
明确告诉你,这种行为不是非法集资! 所谓“非法集资”,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是指未经国务院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而本案中,A公司进行的是股份制改造,是公司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的股本金,这种股本属于依法可公开募集的股份,与非法集资完全是两个概念;
其次,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性质和过程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从基本特征上看,非法集资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登记。这里所说的“批准或登记”,即指对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成立及其经营活动进行审核确认或者进行备案的手续。
2.向社会公开宣传。即向不特定的对象宣传募集资金的意思表示。这是非法集资区别于合法融资的重要特征之一。
3.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
4.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资金。这主要是针对非法集资诈骗而言的。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的非法集资案件都存在欺骗因素,只不过有的骗局特别突出而已。
5.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可见,在性质上,本案中的A公司将改制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投资者认购股份并支付相应收益的过程不属于非法集资;而且在过程中也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行为。本题的回答应该是:这种行为不是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