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回购股票什么意思?
1.上市公司主动回购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是指当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低于一定价位,或公司认为股价被低估时,由本公司以现金方式购回发行业在外流通的股份。 2.通常来说,A股市场由于实行的是“以市值管理为核心”的政策导向型监管模式,因此回购股票多是出于实现公司价值的目的;而美英等成熟资本市场则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原则”,注重对回购行为的市场监管和约束。
基于此,我国上市公司实施回购行为时,一般遵循以下程序规定: (一)制定回购方案 回购方案的制定是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准备工作,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说明拟回购资金的数量;二是确定具体的回购价格以及具体的价格调整办法;三是明确说明本次回购股份后处置计划,包括是否用于注销、转换债券或者出售等情形及其数量。
(二)报经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回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董事会决议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意见;
(2)交易所对回购股份提出特别要求的,还须经交易所同意。 对于可回购情形中的特定事项也需要报股东大会审议: ①减少注册资本;
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③增加公司的债务;④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股东提议回购部分或全部股份的;⑤因公开征集受让方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仅有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主板沪深两市的公司均需通过公告的方式披露回购相关信息,深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将回购报告书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将在深交所指定的媒体上披露相关信息。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及相关义务 一般而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公司实施的直接回购措施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对上市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回购股份却有限制性条款。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四)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提交董事会决议的时间相比,我国法律法规对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时间作了严格限制,即自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至少两个交易日后才可开始回购股票。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述流程之外,在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没有明确提及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时应承担的信义义务,因而从法理上讲,上市公司并不存在向董事、高管人员或其他信息知情人支付保密费用的义务。不过考虑到董事、高管人员等内幕知情人在回购股票的信息披露过程中确实处于优势地位,并且可能利用其所掌握的内幕消息谋取不正当利益。故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可在未来修订相关规定时考虑在此方面加强约束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