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籍费是无形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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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籍费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成为某一组织的会员,按照协议必须缴纳的费用。比如,一些高尔夫球场为了控制入会的人数,往往实行会员制,会员必须按协议缴纳一定的费用,才可以享受在该高尔夫球场打球的专有权利。

对缴纳的会籍费,是否属于无形资产,缴纳会籍费的一方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企业认为,会籍费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按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有的企业认为,缴纳的会籍费是为了获得打某家高尔夫球场的专有权利,属于预付性质,应先记入“预付账款”科目,打该家高尔夫球场时,再计入“管理费用”等有关科目。

笔者认为,缴纳的会籍费,能否作为无形资产进行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所称的无形资产的特征进行判断。

企业会计制度中所称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

从定义可以看出,无形资产有以下3个特征:

一是长期资产,即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资产,对于企业持有目的的改变,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需要,一次性购买某地块50年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所购买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间,应按照持有目的作为不超过房屋开发期间,而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按照50年作为摊销年限进行处理。对于一些高尔夫球场,向企业提供5年的会员资格,缴纳会籍费的一方,可以将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二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果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取得了生产加工所必需的一种原材料的长期稳定供应渠道,支付的费用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进行处理,而应在支付时直接记入当期费用。

三是可辨认性,比如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取得了某知名品牌的国内销售总代理资格,取得了该知名品牌的国内独家代理权,支付的费用,应作为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如果A企业吸收合并了B企业,合并后,不存在A品牌和B品牌,只能是A品牌,在合并时对B企业的商誉,就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即能够与企业其他资产可明确区分的无形资产,能单独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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