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何日君男?

诸葛雨晟诸葛雨晟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1.首先,我不太清楚“被指称的强奸犯”是何含义;

2.其次,如果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讨论刑法学相关问题,那么这个问题本身的存在就很有问题——因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是一个中立的问题;

3.最后,抛开问题本身的逻辑问题,单论本题的客观情况,本案中的「强奸」似乎并不成立。 先摆结论再解释原因(为避免涉嫌泄题,我把题目中提到的文件名字删掉了):本案证据显示,双方当事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均具有自愿性,且不存在强制、侮辱等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所以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强奸女性的行为;

同时,由于被告人确实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故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害人家属第一次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害人事先服下药物昏迷后被性侵,在侦查阶段又改口供称因酒后失忆而被性侵,在审查起诉阶段再次翻供称因醉酒而被侵犯,前后供述矛盾。

公安机关对于「被性侵」的定性难以确认。 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文书》记载,被害人下体受伤系因下体受到外力作用导致会阴部软组织擦伤、出血,但该受伤部位属于女性隐私部位,且仅有被害人陈述其下体遭受损伤,并无其他证据表明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私密部位的伤口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被害人陈述,案发当晚其曾饮酒,但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害人处于半醉半醒、意识不清的状态直至凌晨,且基于前文所述理由,被害人关于自己被性侵的陈述缺乏真实性,不应采信。 本案虽在程序上符合强奸罪成立的法定条件,但是,

1.在实体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

2.虽然证据显示被告人在亲吻、拥抱、抚摸被害人胸部及腿部时有强行、霸道、用力过猛等行为,但是,行为人仅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而非强奸罪,二者在客观行为方式上有区别。

综上分析,本案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关于题主所提「为何立案后又撤销」之疑问,依据本院查明事实,应当系办案机关发现本案证据不足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非「立了案子最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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