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资产归谁所有?
在我国,旅游法明确规定了自然景观的所有权和人为景观的两权分离管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景观和历史遗迹,城市园林、湖荡河等城市风景区以及纪念性的历史建筑物,归国家所有。少数民族聚集地的具有民族色彩的民俗活动和表演艺术等,主要存在于农村和集体所有的聚居地,属于该民族集体所有。而以营利为目的的主题(乐)公园和各种各般娱乐场所,归投资者所有。国家所有的景区,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管理的景区,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管理。在自然和风景资源丰富的农村,按照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除国家征用的土地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各该农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集体农民的“性命根”,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农村的自然和风景资源又“附着”、“连同”在农民的集体土地上,根据物权相伴随原则,农村的自然和风景资源理应归集体农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