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山绿雉怎么比赛取消?
这个………我好像只回答过问题,没写过这种文章。 那我就斗胆试一下好了。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说,J联赛是一个商业机构(虽然钱少得可怜)。它所有的规则制定都是为了促进该联盟的发展而制定的。任何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都可以认为是破坏联赛发展而得到惩罚的。因此可以认为取消比赛结果是一项可行之权责。 但是,冈山与清水这场比赛有其特殊性。
1989年日本刑法典第68条之一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并因此而使国家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5年1月23日,广岛足球俱乐部与山口雷法队的比赛中,广岛球员在比赛末节最后时刻踢伤对手,导致对方死亡。事后查明该球员系吸食了大麻后犯病。2006年4月,法院以“伤害罪”一审判处该球员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两年执行;
2005年11月,京都府立大学足球队员在练习中踢伤同队选手,致使该选手终身残疾。事后查明,该队员有精神障碍史,在本案事发时处于恢复期,部分精神状态尚未完全恢复正常。2006年11月,法院以“伤害罪”一审核处该队员有期徒刑4年,缓期5年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追究的话,这两场比赛都有球员涉嫌故意伤害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当然,这种可能性是极其弱智的。但联盟作为一个商业组织,完全可以凭借其自主权决定是否追究球员的刑事责任。从国内案例来看,足协基本上是很少以运动员犯罪为由撤销比赛的。这次如果真的追究的话,肯定是破天荒的第一回。 那么,假如真要追究的话,谁来担当责任呢?球队?主教练?球员?还是俱乐部的负责人? 对不起,在日本,承担责任的只有运动员一个人。其他任何人都不用担责。这是由日本的体育观决定的。这也是竞技赛场“赛制”决定的一切。 所以,除非运动员本人愿意认错并承担责任,其他人都是“无罪”的。 “体育不是战争”,这句话说得就是这个道理吧! 呵呵呵,谁负起责来?难道让冈山的球员和教练来为清水球员的故意伤害“买单”吗?这太可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