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漏评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某些条款在评审时被认为是属于国有资产,需要提供供应商出具该部分条款不属于国有资产的情况说明并提供该部分条款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了情况说明但未提供其证明材料给评审专家判断该条款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的,那么是否应该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实践中,当采购人发现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出现应当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而未予申报的情形时,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直接将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作为无效处理,二是在供应商中标或成交之后再行处理,要求供应商对漏评部分进行申报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一种方式的适用前提是,采购人能够在评审过程中准确判别哪些条款属于国有资产,哪些属于非国有资产,即响应文件中涉嫌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部分在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是明确标示出的。但对于实践中采购人难以判别的情形,应当以尊重供应商意思自治为基点,按照“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作出判断,由供应商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供评审专家进行综合判断。在供应商已经提供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不宜直接驳回供应商投标或者响应,而应继续评审,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实践中,也有部分采购人提出,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才申报国有资产,有违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取消其中标或成交结果。笔者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供应商存在为谋取中标或成交而作出虚假承诺的情形下,不宜认定供应商存在不诚信行为,更不宜作取消其中标或成交结果处理,而应在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继续要求供应商进行申报,同时向财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