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住所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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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该公司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企业名称是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名称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有权申请使用一个适宜自己的名称: (一)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能够提供资金确有从事个体经营的愿望和要求; (二)有合法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第六条 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合伙申请名称并用于经商或者设店。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冠以“企业”字样。同时,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法人名称核准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是查名,也就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主要查询该名称是否已经被使用;如没有重复,则获得工商局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第二步是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需要提供“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备案,工商局核实后,发放营业执照。

第三步是每年1~6月,需要给企业办理年度检验,此时也需要提供“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步是如果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则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同样要先办理“名称变更核准”,获取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书”后,才能做相应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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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模式存在不同,因此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住所地确定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如下:

1、内资企业一般需要按其登记的主址确定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因实际经营需要,需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同类商品的分厂或车间的,则企业可以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在工厂或车间所在地设立生产点。

设立生产点的工厂或车间不进行独立核算,仍按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是否可以设立生产点,需要依据企业实际的经营情况由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确定。企业新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符合独立纳税人条件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内资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不论与集团公司是否在同一辖区内,并且实行统一核算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成员企业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本部不确认生产经营所得,除经特别批准外,一般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一般应在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缴纳,企业在境外开立生产分支机构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汇兑境外所得,只要就经营所得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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