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咸置业是什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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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鼎咸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土木工程施工等。 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武汉地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后者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持股的国有企业。

根据信用报告所示,鼎咸置业目前共有4条被执行人记录在案,执行标的合计2987.36万元,分别于2015年、2016年及2017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公司履行情况,所有被执行信息均已删除。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泽安同时担任武汉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监事一职,而武汉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应文亦为武汉地产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泽安还曾任武汉天源环保有限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 天眼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武汉地产集团对旗下多家子公司的罚款未履行,涉及金额达千万以上。 武汉地产集团在2015年、2017年和2018年分别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共计罚款100多万元并加处以每日3%的滞纳金。

北京三中院2月5日裁定湖北金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环”)持有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1.09亿股股权变更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归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法院查明,2015年12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金环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由湖北金环将其所持有的民生人寿1.09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5%)以1.88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向湖北金环支付股份转让款5600万元,但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经查,湖北金环持有的民生人寿的相应股份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三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因湖北金环未履行先诉义务故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抗辩是否成立;二、若抗辩不成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数额应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依据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第5.2条第(2)项之约定,乙方(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甲方(即湖北金环)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据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仅有在收到湖北金环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付款的义务,现湖北金环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先诉义务,故其有权拒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本院认为,《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协议约定了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条件是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但同时协议也约定了甲方应提供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证明材料。换言之,只要甲方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额出资证明,则乙方应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目前,没有证据显示湖北金环已经提供足以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信其已经实际缴足1.88亿元股款的书面材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湖北金环未履行先诉义务为由主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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