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保存账簿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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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下列财务活动形成的文书材料属于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

1、记账凭证;

2、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各种附表);

3、其他辅助性会计核算资料。 前款所称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如下: 1、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包括: (一)备查账簿;

(二)总账;

(三)日记账。 (四)财务报告审核备案材料;

(五)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及会计核算资料。

2、定期(一般3年)保存的会计档案包括: (一)各种完税证明和纳税申报表;

(二)会计电算化软件的程序编制成册的报告书;

(三)计算机打印的会计报表;

(四)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及会计计算资料。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的会计凭证等材料需要至少保存5年,从最后一张发票的填制日期开始计算。但是,如果公司被税务机关稽查或者立案侦察,则所有的记账凭证等会计原始资料都要移交相应的部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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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应依法建立会计账簿,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会计账簿的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整理,分类立卷,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其中,企业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除固定资产日记账外)、各种辅助账的保管期限为15年,固定资产日记账和库存现金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25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管理部门仍须保存的会计档案,应按照业务管理的要求,由有关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由有关单位保存;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待办理竣工决算后按照规定移交有关管理机构。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企业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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