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普通住宅吗贷款利率?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消息,从2010年4月20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住房贷款利率。此次调整后,针对不同套型住房、不同贷款期限及贷款方式、购房贷款首付比例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情况和优惠幅度有所不同。根据不同的适用对象,首套普通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利率最低4.41%,二套普通住房贷款利率最低执行利率是5.04%。
据数据统计显示,从2006年到2010年,我国普通商品住宅的均价由4364元/平方米降低到3681元/平方米,五年平均增长率仅为6.4%,而同期的商业用房销售均价五年平均增长率为13.3%,对比而言,住宅金融政策虽然对住宅市场有一定影响,但对总体住宅价格影响较小。
5年期以上商贷利率调整后的具体执行标准:
1、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的85%;
2、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的80%;
2、一次性付款,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的40%;
4、购买第二套住房(包括新建住房和存量住房,下同)的,利率不得上浮。
5、以按揭方式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政策上不予受理购房职工家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下面摘录了一个案例,来更好的说明非普通住宅吗贷款利率:
2008年9月,王女士在海淀区西三旗购买一套120平方米的一套三居室房子,房屋总价480万元,她选择商业贷款。2008年10月10日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期限30年。10月末,她在办理贷款手续的时候,被告知因为所购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按照新的规定,需要执行第3套住房的差别化利率,月供要比首套房多还1000多元。但当时她确实不知情,而且是按照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进行准备并办理的贷款手续。
她认为:自己完全符合首套房购房资格,是按首套房标准购房,而且是在10月1日前下的定单,并且是在10月8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应该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商业银行擅自提高利率违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此案例,法律意见为:第一、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提高、执行统一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并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此类政策变化引起的纠纷,各地法院的看法不一致。
第二、因为购房个人主观上无法预见政府的此类政策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类政策变化应当属于《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的“对合同生效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合同履行的,双方应当协商续延履行合同”的情形,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按揭贷款人已经按照约定交付了首付款,购房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购房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主要义务,虽然贷款人拒绝发放贷款,但是不能据此否定已付房款和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小编: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我们了解了非普通住宅吗贷款利率的相关知识,相信你会对自己买房的贷款形式有一个准确的认知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