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女特工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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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英政府在1974年制定法例,禁止任何人从事间谍活动或为其他国家政府提供情报,亦禁止任何人在未经授权下获取、披露或传播属于受保护资料。” (引自知乎用户“周冲 的答案 ”) 这些法律条例直到现在依然有效。

1982年英国《官方保密法令》第3条将下列情报定义 为 “受到保护的信息” (a)任何涉及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的私生活情形; (b)任何可能使任何个人遭受非法伤害的情 形; (c )任何可能会对任何个人或群体构成威胁的情 形; (d)任何与军事设施、装备和战略资源有关的情 形,以及由任何个人掌握的有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知识。 上述法规同样适用于香港。 只要不对外公开,不管你怎么“黑”特首也好,“黑”高官也好,甚至包括“黑”英国驻军和防务安排都没问题,但要是敢透露以下信息就属于刑事犯罪了—— 向任何他人披露上述四类情报中的任一类都会导致刑罚,除非能得到该人授权并符合特定条件。 比如,向媒体记者披露受保护情报以进行新闻报道,只有在得到合法授权并且符合一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才属合法。而且即使媒体报道了受保护情报,政府也不能因此对报道的媒体或报社、网站等采取法律行动。

但是,如果情报人员发现有人故意传播上述四类情报中的任何一种,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命令网络服务供应商封锁有害信息和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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