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什么石保险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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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漂”十年终于在北京买了房,结果却后悔了!

10年前,小胡大学毕业就来到北京打拼,一直租房子住。几年后工作稳定下来,也到了成家的年纪。为了在北京安家落户,小胡省吃俭用,攒了20多万元首付,又在父母亲友的帮助下凑足了40万元贷款,准备买房。 当时他在朝阳区东三环工作,看中了一个距离单位约两公里、总价65万元的二手房。原房东姓石,是外地人,为了省钱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只签订了购房协议。

交齐了首期款后,石某将房屋交给小胡居住使用,并答应待条件成熟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然而,等小胡还完房贷,找石某协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发现,石某竟然携款跑路了! 小胡报警,警方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于是小胡又将石某诉至朝阳法院,通过法院裁定查封涉案房产,但无法进入内部查看,也无法获悉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或质押等情况。

随后,小胡又分别向海淀法院和通州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以及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均以缺席判决方式结案。 2018年7月,小胡再次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城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3月,小胡收到西城法院寄来的传票,被告知之前判决的卖房主体“石某”已经到案,现对方提出异议,称小胡不是真正的买房人,而是替他人持有该房产。

原来,小胡所购买的房屋实际上属于一个炒房团所有。他们首先注册公司作为名义上的买房人,与房东签订购房合同,然后由小胡作为实际买房人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由于小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屋买方,因此其享有的仅仅是依据购房协议向出卖方主张权利,而并不具有物权。当对方提起异议时,小胡作为原告地位显然就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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