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员工裁员有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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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是: 1.裁员的条件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因生产经营需要,精简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必须符合《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裁减人员。

2.裁员的程序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二)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四)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3.裁员补偿 (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提前30天书面告知员工本人,否则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四)支付代通知金:相当于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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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达到一定数目或比例的,属于经济性裁员,根据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性裁员达到30人以上,或不满3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5%的,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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