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现流表如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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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个人贷款利息收入征税政策正式实施,这也意味2007年12月末为躲税的“抢兑”将趋缓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贷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凡金融企业贷款给公民的,应按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非金融企业贷款给公民的,经省级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设置一定的免税期限。关于贷款利息收入免税政策,国家对于个人取得企业贷款的利息收入免税予以了明确,但对个人取得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收入如何征税问题仍未彻底解决。

2007年12月31日,利息税结束11年执行时光,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国家税收政策取消对人民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为实施近12年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有分析认为,既然储蓄存款利息都免征个人所得税了,为何金融企业贷款利息还要征税呢?

2008年1月1日个人贷款利息收入进流表

2008年1月1日,个人贷款利息收入开始进入流表,但对个人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国家个人所得税尚未有相关税收政策出台。从现状来看,个人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无法可依。然而,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已经明确企业可以向金融机构借款,也可将款项存放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可以借款利息支出入账;也允许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并以应付的商业票据(如汇票等)方式付息,该票据的利息支出可以财务费用入账。

新《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这次会计准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和规范无形资产确认条件。二是调整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将企业拥有的商誉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取得过程中的有关手续费、相关税费,自研发成功以后的研发支出等,确认为无形资产。三是增设了会计科目“2101 使用权资产”。四是对无形资产的计量方法作出修改。

个人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应纳入“其他收入”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以下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债券利息收入。(三)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四)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各类银行利率、债券、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收入;股票利息收入;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公司按相关规定收取的利息等。所以,个人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应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支持金融发展,1994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内的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有免税工资、工资性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免征增值税,其支付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可扣除。也就是说,企业集团成员之间关联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零税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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