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暂借款的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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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需要,可以借入各种款项,但应按规定期限和利率在税后利润中归还。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入的资金,无论是否有协议或合同规定,凡是按货币资金收入计算的利息一律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因经营周转而临时性的、数量较为有限的借款,是可以按照利息支出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但是超过三个月以上的长期投资性借款产生的费用支出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间借款的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能够扣除的。所以,如果企业的确缺乏资金时,可以选择向自然人借款的方式来解决,这样既解决了资金问题又避免了税收风险。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虽然企业间借款的利息在税务上不能作为成本进行扣除,但对于银行同一客户贷款余额的比例不能超过规定限额的问题并不存在。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向多家银行借款并计息,只要各银行的贷款合计金额没有超过规定的比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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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款项应从严控制。企业内部发生的临时性借款业务(包括借款给本企业内部单位或个人)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得设立“备用金”科目。对预支的差旅费等应在职工提交报销凭证时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企业借给外部单位的非经营性款项应事先报经总会计师或总经理批准,由经办部门作为应收款项进行管理,年末应单独列示反映;借给外单位的经营性款项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借款的用途,还款期限和资金占用费的收取方式,企业财务部门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并应比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的计提办法提取损失准备,因特殊原因转为投资的应履行一定的申请、审议程序。

企业应当健全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禁止企业职工个人借用(或占用)企业资金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将借用(或占用)的企业资金不入账或转入“小金库”(未上账的私设的账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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