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暂借款的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需要,可以借入各种款项,但应按规定期限和利率在税后利润中归还。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入的资金,无论是否有协议或合同规定,凡是按货币资金收入计算的利息一律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因经营周转而临时性的、数量较为有限的借款,是可以按照利息支出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但是超过三个月以上的长期投资性借款产生的费用支出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间借款的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能够扣除的。所以,如果企业的确缺乏资金时,可以选择向自然人借款的方式来解决,这样既解决了资金问题又避免了税收风险。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虽然企业间借款的利息在税务上不能作为成本进行扣除,但对于银行同一客户贷款余额的比例不能超过规定限额的问题并不存在。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向多家银行借款并计息,只要各银行的贷款合计金额没有超过规定的比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