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账户合并吗?
这个问题,我是比较了解的。 先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王女士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的会计,公司一直经营状况不佳,处于亏损状态。2014年,公司将原有的两个分公司注销后重新注册了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分公司的业务、人员、财务等全部纳入了新公司中,但只办理了一次税务登记。由于企业经营不善,2018年6月,该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 然而让王女士意想不到的是,此后税务局却找上了门。
原来,在办理注销前,税务部门发现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异常,便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处理处罚。但令人疑惑的是,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上并无企业法人或办税人签字和盖章,只有“李刚”两个字字样,而且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面对如此怪异的文书,企业只能表示拒绝签收,并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双方由此产生了争议。
税务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李刚”作为企业法人代表,其有权决定并签署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置意见;且税务处理决定书经依法公告,程序合法有效。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处理。 但企业坚持认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公司唯一认定有效的经营资格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确认,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 那么,企业的要求有道理吗?
本案中,虽然存在分公司注销后再成立新公司的情况,但从涉税事务来看,上述变更实际上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持续发生的过程,税务机关以新公司成立日作为税款计算的依据,并无不当。企业以原分公司注销日作为税款计算的截止日期,显然不能成立。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如果纳税人拒不缴销的,可以没收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副本。当纳税人办理完注销手续后,工商部门收回注销通知书复印件并附送税务部门,而税务部门则应收回并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本案中,企业注销后仍然持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说法与法相悖,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