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股东借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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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是有特定的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和借款利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委托贷款银行后,由银行按照企业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银行(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还本付息责任。所以委托贷款银行是无风险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无论何时,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提供劳务的时间和金额按期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当计入“应收利息”科目,作为企业流动资产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企业流动资产处理的还有企业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等其他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比如未付的购货款、未付的工程款、未付的利息等,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未决诉讼和未支付款项是或有损失,因为或有损失是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属于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或有事项是不入账的,即或有损失不予确认。

关于“股东借款”,在《公司法》中无明确的条文解释,一般理解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私人借贷行为,股东借款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属“其他应付款”科目所核算的内容,从该类科目的属性上来看,它不属于企业的负债,因此,不应计入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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