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基金公司融资?
通过基金公司进行融资,主要指的是非上市企业的私募股权融资,以及上市公司的定增融资。 1、非上市公司(pre-IPO企业)的私募股权融资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私募股权可以分为无数种类别。但不管如何划分,其本质上都是围绕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财富管理产品。因此可以认为,凡是能实现对非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就都有资格参与非上市公司(pre-IPO企业)的股权投资。 当然,要投资到真正的优质项目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一方面需要私募基金有足够的能力对项目进行评判;另一方面也需要基金管理人能够找到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
2、上市公司定增融资 定增融资是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尽管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发行股票,但就目前而言,国内还是主要以非公开发行方式为主。因而也就出现了“定向”二字——即这种发行的对象是具有特定对象或者说是合格投资者。 由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募集,会存在较大风险,从而被监管层严格限制。而面向特定的客户群体发行证券则能够避免公开募集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受到各方青睐。
在实践中,通过基金公司融资的具体过程为:
(1)基金公司将拟成立的“基金收益权投资计划”提交给基金公司特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立项和初步审核。如果“基金收益权投资计划”通过了决策委员会的审核,投资委员会将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
(2)基金公司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核报告,成立相应的“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基金收益权投资计划”的实施工作,基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进行相关市场调查,确定“基金收益权投资计划”的相关投资要素。其基本的操作流程与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基金产品的流程相似。
(3)由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基金公司内、外部法律专家、证券市场分析专家、审计专家及财务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的“基金收益权投资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议,以决定是否对计划进行“有条件通过”、“无条件通过”或“否决”。
(4)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后,最终决定“基金收益权投资计划”是否实施。如果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委托基金管理中心作为管理执行人,负责“基金收益权投资计划”的对外实施。
(5)获得授权的基金管理中心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基金管理顾问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正式签订“基金收益权投资计划”实施的委托协议。
(6)在前述工作完成后,由受托公司(如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机构向特定机构和公众募集设立指定证券公司(如基金管理顾问公司)作为基金管理顾问,按照“基金收益权投资计划”进行运作的投资型投资基金。
(7)在“基金收益权投资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委托方(如基金管理中心)仅对发行机构(如信托公司)享有一般性投资人所享有的投资收益请求权和退出权。此外,根据委托协议和合同,“基金收益权投资计划”的实施由基金管理委托方(如基金管理中心)和受托方(如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顾问)进行具体实施。
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发行投资基金,实际将“基金收益权投资计划”包装成了一个与原封闭式基金权属相同的“收益权证券”,同时借助于证券公司(该基金管理顾问)的信誉和发行经验,把封闭式基金收益的所有风险有效地转嫁给了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如社会公众和其他机构),从而成功地达成了基金公司规避法律法规中有关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改组、增发、赎回事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