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企业有存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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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主同问,最近正在做园林企业的研究,因此也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我的理解是,一般情况下的“绿化养护”并没有大量的存货,而“园林工程”则有较多的存货;但是同样属于“施工生产环节”的“市政工程设计及施工”却有很少甚至没有存货(因为其业务模式与“建筑行业”更接近) —— 但是这种情况可能只存在于理论上,实际中恐怕并不如此泾渭分明。

先来说一说“绿化养护”有没有存货的问题—— 从业务的模式上来看,“绿化养护”业务应该是典型的“提供劳动”(当然也可能包括少量绿化植物)来赚取服务报酬的业务,应该记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成本则应该记入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从会计的处理方式上看,在实现营业收入、发生相关成本的时候,应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因为这里涉及少量商品的销售,所以需要结转对应的销售成本)。

由于这里涉及少量的货物发出,并且不涉及到进项税的抵扣问题,因此在这里暂时不讨论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否会发生变化,以及如何确定发出货物的成本的问题了(其实这些问题也是建立在“绿化养护”确实大量备货的前提下才会出现的)。

再来说说“园林工程”有没有存货的问题—— 我认为是有较多存货的,而且这部分存货的价值会在“工程完工”“竣工结算”之前一直存在(虽然可能会计提减值准备)。具体原因如下: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进行工程施工结算时,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合同金额总和与竣工结算总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所谓的“营业收入”).也就是说,在“工程施工”——“竣工结算”这个期间,尽管部分款项已经支付了,但是由于还没有最终确认收入,所以导致“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项目没有明确的具体的收款对象,相当于这些资金被临时占用,因此应计利息,进而影响利润总额。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费以及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支付的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等,都属于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直接费用,应当作为“工程施工”的成本核算。 因此我认为,“园林工程”在进行“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会有较大的存货出现,并且随着工程的进展,这一部分的存货也会不断累积。

翁德亨翁德亨优质答主

绿化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30条的表述,认为存放在仓库的苗木不属于存在存货,会计核算上未进行有关存货的核算工作,而是将有关会计科目归入“周转材料——苗木”。这一认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企业会计制度》第30条对存货的“在途物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产成品”等品种表述了存货应满足的条件:

①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

②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③将在生产过程和劳务供应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

从上述对存货的表述来看,绿化企业在“材料采购”、“库存材料”、“辅助材料”、“绿化工程耗用苗木”科目中核算的有关内容可以按有关存货的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与核算。

但是,对于“周转材料”中的苗木内容,应如何处理呢?

如果从苗木实质来看,企业购买苗木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来出售,满足第①、③条,作为存货处理;如果把苗木看成是一种“工具”,企业通过苗木的栽植行为形成工程价款收入,那么,作为“周转材料”核算也是可以的。

其实质是一个成本费用的归集过程,并不影响损益的计算和报表结果,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更有利于企业的管理。从管理的角度分析,苗木属于一种特殊存货,与其他存货相比,其“成本价值”难以准确确定,而且存货存放于不同的地点也有一定的差异,在核算存货时,应同时考虑其管理特征、核算程序的效率、成本效益原则等。

笔者认为,“周转材料”中的苗木按照有关存货方法进行处理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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