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以双g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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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是可以有多个普通合伙人(GP)的,而且《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普通合伙人也没有资格限制;但是有限合伙企业只能有一个有限合伙人(LP),且LP的出资需要全部到位。 合伙企业的GP和LP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一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同时《合伙企业法》也规定了,作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股东的风险,很多创业公司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公司股东,而有限合伙企业通常只有LP,这样的设计有什么好处呢? 首先,因为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LP,所以只要该LP是认缴出资、正常运营,并且不涉及其他债务诉讼等风险,则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债权人在追偿时就不存在不确定性;其次,由于普通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属于法定责任,所以在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也会遇到特殊的情况——即普通合伙人所控制的主体涉及大量纠纷,从而导致企业资产被冻结或拍卖,进而影响到有限合伙企业和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建议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

贺志玮贺志玮优质答主

合伙人可以用合伙企业名义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企业法》在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时,对于企业名称要求标明“普通合伙”的字样,其目的在于区别于“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由于法律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并没有“不得对所承接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而且有限合伙人作为出资人,不需要执行企业事务,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通过认缴不同比例的有限合伙人的方式,变相成为“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对于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要求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目的在于对于合伙企业可能承担的债务风险向全体合伙人提醒注意,防止一些合伙人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将风险转嫁给全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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