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查询到贷款么?
我需要贷款,想要通过一家银行向另外一家银行调头寸。假设A银行有B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我可以通过A银行卖出面值的该金融工具给C银行,用来获得C银行的贷款需求,同时,A银行可以收取相应的手续费。这样,我就完成了融资。问题:我的债务关系是在A银行和C银行之间发生,还是同时发生在A银行和B银行之间以及A银行和C银行之间呢?是否可以通过A银行查询到B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
专家分析:金融创新产品交易信息不透明
市民小林最近想要买房,但首付还差一点。这时,她无意中了解到,一些银行有“抵押贷”业务,便匆匆找到了几家银行。经过比较,她在一家银行办理了相关手续,用一套房屋作为抵押,从银行贷了30万元,约定一年归还。
拿到贷款后,小林很快又将贷款汇入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购买了位于市郊的一套房屋。几个月后,她以同样的方式,将另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住房出售,赚取了差价。
“贷款买房,表面上看,似乎没有违背基本原则。但我也知道,这其中存在‘阴阳合同’,银行签订的其实是抵押担保合同,而实际是我和小房主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对于银行来说,则成了我的房屋‘抵押贷’。”小林说,虽然看似她有两套房子,但实际上,房贷要从市郊的房子出售款中慢慢归还,“我相当于用一套房屋抵押,从银行贷出30万元,但只归还了不到10万元,剩下的房款打算等房价升值以后,再慢慢还给银行。”
专家提醒:不要贪图高收益变相贷款买房产
上海银监局相关人士分析指出,市民存在类似小林这样“抵押贷”购房的情况绝非个例。上海房产市场近几年持续高涨,在巨大的购房需求面前,一些银行借此机会推出了此业务。从法律上看,这种做法属于抵押担保贷款,与个人房屋买卖毫无关联。与正常购买房屋所不同的是,市民既不需要缴纳契税,也不需要支付利息;银行则可以把抵押贷款资金用于投资其他金融产品,赚取差价收益。
与此同时,作为交易对方,银行与小林双方实际上签署了两份版本不同的合同,表面上,银行与小林签署贷款合同;事实上,银行与小林在私下里另有约定,银行只为“房奴”提供贷款担保,而非实际房产交易中卖方。从法律上来说,银行有监督还款之责,但一般只限于催讨,对于无法还款的市民最终将房产拍卖偿还贷款,而拍卖所得一般少于贷款余额。
“作为市民而言,应该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来衡量购房实力,不宜被房价升涨所左右而盲目贷款购房,否则,除了无力还贷外,还很可能造成财房两空。”上述上海银监局相关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