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裁判依据是什么?
国际足联与各洲足协制订了较完善的处罚规则,但判罚的具体情况复杂多样,因此各国裁判协会都制定了本国裁判员守则来规范裁判员的执裁行为。这些裁判守则的制定并非以法条形式呈现,而是用各种案例作为指导,并加入裁判员个人在执法过程中总结出的经验和看法等,使得这些守则看起来更像案例集。 比如《中国足球裁判员条例》的前言部分就介绍了该条例的渊源——1986年制定的《足球竞赛规则》和2004年中国足协编写的《新规则解读》(初版)、2013年版《新规则解读》以及2015年中国足协编写的《足球竞赛规则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足球协会执法队员管理办法》中介绍其主要内容则是借鉴了中国香港地区及一些亚洲国家或地区的裁判组织有关裁判员管理的经验。
由于这些规则的出处均为各种案例集,所以它们看起来不像法条那样具有条目化的特征而更像是案例汇编,其中所举的案例也都是过去发生的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事件,而不是对未来可能发生事件的预测性规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一旦发生新的案例时,相关条文就需要进行增补和完善,使内容更加贴近现实,从而提高执法的可操作程度。 在这样的规则框架下,不同类型的犯规和越位的判罚都有相应的案例可供参考,而像“红牌”这样没有对应条文却需要裁判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的情况,就只能由裁判员在多年经验的积累基础上自行把握。
对于裁判来说,虽然可以参照案例中的情节和经验来判断具体事件,但在实际比赛中,双方队员的动作可能因为主观意识、动作幅度或时机等因素有细微差别,此时裁判的误判概率会大大增加,对裁判的心理承受能力是一种考验。所以一名优秀的裁判员,不仅要懂得如何适用法律,也要学会在面对千变万化的情况时保持冷静、果断地做出正确的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