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交强险是强制性保险,不管车主是否愿意购买,保险公司都不能拒绝承保;车损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属于商业保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购买。 除了国家强制购买的交强险以外,汽车保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两大类。主险分为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以上几个险种的扩展条款;附则险为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20种。
1.车损险 保险车辆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整车损坏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全损(报废)的,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 车险改革后,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取消,现车损险作为主险与发动机涉水险(原发动机特别损失险)、车身外壳附件(原车辆配件损失险)分开投保。
2.第三者责任险 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目前,本险种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及50万元共四档,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具体理赔数额。
3.驾乘意外险 保障司机和乘客的意外伤害,如司机乘客在乘坐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的,保险公司将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该保险采用定额给付的方式,即无论发生一次还是多次意外,保额多少,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障期内死亡或者残疾,保险公司都按约定额度给付保险金。
4.全车盗抢险 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车辆在以下情况下失去控制或全部丧失功能,构成全车被盗抢: (一)经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确定失踪或被盗窃、抢劫且车不还原; (二)经法院裁决宣告失踪或被盗窃、抢劫且无车还原; (三)经公安局公告三个月仍不见车辆踪影。 在上述情形下,经公安机关证明确实无法查找到丢失的车,保险人可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