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合伙企业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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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新合伙企业法”)第三章对合伙企业的定义为: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新旧合伙企业法的定义基本一致。但2006年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这一种新的合伙形式;并将“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修改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适应外资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法定注册资本和出资认定 新合伙企业法取消了原来法定注册资本的限制,改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而将注册资本的大小决定权交给投资者自己。同时,取消成立合伙企业必须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规定,允许合伙企业先开办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但对于全体合伙人缴纳的出资应当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并未改变,只是将原规定的15万元提高到3万元人民币。其中,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用劳务、信用、名义出资。

三、出资的认缴程序和新合伙企业法规定,出资原则上由合伙人认缴并足额缴纳。但对采取有限责任形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以无限责任形式设立的合伙企业,法律允许其用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作价出资。采用这种出资方式的前提是该不动产或机器设备必须经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持有,且该出资须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为投资金额。 新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也可以用债权作价出资。

四、企业信用基础 新合伙企业法完善了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定期向合伙人报告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每年应至少一次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新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失信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信用的约束机制。 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应当予以公告,记入信用档案,供消费者进行市场调查,或是引人交易前进行调查。 对合伙人个人的失信行为,法律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对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方式处置其个人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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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合伙企业法》在基本制度方面保持了相对稳定,但总体而言,新的《合伙企业法》赋予了合伙企业更加灵活、便捷的内部管理方式和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扩大了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完善了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制度和入伙、退伙制度,调整了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要求,强化了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增设了合伙人当然退伙、除名、财产份额转让、继承等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对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鼓励投资兴办企业,促进社会就业和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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